第232章 官职定称_开局百万兵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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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2章 官职定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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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处直属各科长官、佐贰官称“科长”、“副科长”不变。

  地方:

  郡,行政长官为“郡守”,军事、司法长官为“郡尉”,佐贰官为“郡丞”。

  区,行政长官为“区尹”,军事、司法长官为“区尉”,佐贰官为“区丞”。

  废除曹级衙门,仿县镇制,以郡府直辖各厅,区府直辖各局。

  原各曹主簿、左右史另作安排。

  各厅长官由“知厅”改称“提举”,佐贰官由“同知”改称“副提举”,各局长官由“大使”改称“提调”,佐贰官由“副大使”改称“副提调”。

  县,行政长官称“县令”,军事、司法长官称“县尉”,佐贰官称“县丞”。

  县府直属各局与区局等。

  镇,行政长官称“镇长”,军事、司法长官称“镇尉”,佐贰官称“镇丞”。

  镇府直属各所,长官由“所长”改称“提辖”,佐贰官由“副所长”改称“副提辖”。

  村,村设村长,民兵队长。

  令,大理寺系统,郡大理寺长官亦称“大理”,佐贰官称“副大理”。

  区大理寺同郡。

  都察院系统,郡都察院长官为“佥都御史”,佐贰官为“副佥都御史”。

  区都察院长官称“监察御史”,佐贰官称“副监察御史”。

  县都察院与区同。

  镇一级暂无常设大理和都察院,皆由巡回大理和巡察御史负责。

  通政系统,中枢改通政厅为通政司,长官由“通政大使”改称“通政使”,佐贰官由“通政副大使”改称“通政副使”。

  郡改设通政厅,长官改为“通政长”,佐贰官改为“副通政长”。

  区、县、镇保持通政室不变,长官、佐贰官仍称“主任”、“副主任”。

  无论中枢、地方,基层吏员取消“干事”、“经历”等级别,统一设执事四级(警察系统称“警员”,都察院系统称“侍御史”),见习执事(从七品)、三级执事(正七品)、二级执事(从六品)和一级执事(正六品)。

  注:所有佐贰官皆分左右,以左为尊。

  …………

  当这一篇关于官职定称的通告发布天下后,有人欢欣鼓舞,而有人却掀了桌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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